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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 鄂建办[2019] 198号)、《关于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 >的通知》(厅字 [2020] 15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工程(包括精装房、毛坯房等),全面实施《住宅质量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简称“一证两书”)制度。即,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套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向业主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合格证》作为交房的必要条件,如建设单位未提供《住宅质量合格证》,住户可拒收房屋。
全市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参照执行“一证两书”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一证”一住宅质量合格证一是确保质量。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的前提是分户验收合格,需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对住宅的使用安全、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等逐户逐间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与,宜邀请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亦不得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
二是公开内容。分户验收的相关情况要予以公开,主要的验收项目(室内空间及构件尺寸、建筑结构、墙地面和顶棚、门窗安装、防水工程、建筑节能保温、给排水及供暖系统、通风空调安装、室内电气、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全装修观感质量等)应按房(户)号予以公开,验收时间、参与人员、结果情况等亦一并公示。《住宅质量合格证》 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住宅房号、建设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售房后服务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等信息。质量合格证应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并进行有序编码(可参照附件3)。
(二)“两书”一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是发放的意义。“两书” 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对销售的商品住宅向购买人作出质量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告知使用事项的法定文书,应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购买人提供。
二是文本的内容。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厅提供的“示范文本”的规范格式,对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六个部分(基本信息、住宅配置、使用说明、装饰装修提示、附表、附图等)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十一个部分(基本信息、质量保证、保修须知、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公共部位的保修、保修程序、保修责任认定、保修责任免除、争议解决、其他内容、附件等),按工程、户型、房号等进行编制。允许其在保证工程涉及内容全覆盖的前提下,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完善。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采取“图文并茂、温馨提示”等方式,增强企业文化度、彰显工程品质度、提升用户阅读感。
三、工作要求
一是抓好工作落实。实施“一证”是对现行“抽样检查”式验收制度的完善,不能代替或简化既有标准规范的验收内.容和程序要求。建设单位要切实压实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全力落实“一证两书”制度,提升住宅品质。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解决质量投诉、维护群众利益和化解风险矛盾,建设单位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前,须按工程标段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科室提供合格证全套编号以及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部门信息、详细办公地址,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支撑和处理依据。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全市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强化对商品住宅工程的日常巡查监督,督促项目落实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各阶段验收工作,加大分户验收监督力度,确保质量合格证的可靠性、真实度。
三是加大抽查检查。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商品住宅落实“一证两书”制度开展抽查检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出具或不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的,未按要求报告属地住建部门合格证相关信息情况的,未向业主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 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或在保修期限内未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予以惩戒。
附件: 1. 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
2.省住建厅《关于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3.《住宅质量合格证》(示例)
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
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
(鄂建办[2019] 1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 92号)精神,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健全质量监管机制,保障住户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新建住宅工程中开展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设单位按套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是该套住宅符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有效证明。通过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探索建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制度,强化住宅分户验收,传递质量检验信息,明晰质量责任关系,倒逼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其他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管控,完善住宅质量治理体系,促进住宅品质持续提升,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安排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每套住宅的使用安全、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等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质量、门窗安装质量、墙地面和顶棚质量、防水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给排水及供暖系统安装质量、通风空调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安装质量、安全防护设施、室内空间及构件尺寸、全装修观感质量以及质量常见问题等。
分户验收合格才能组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合格是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的前提。建设单位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套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住宅质量合格证》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住宅房号,建设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售房后服务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等信息。质量合格证应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并进行编号。编号应能反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传递及承接信息。《住宅质量合格证》 是交房的必要条件,交房时连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提交给购房者。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在住宅工程中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是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举措,是对现行“抽样检查”式验收制度的完善,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探索创新,符合当前住户对住宅质量的需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将该项工作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住宅品质提升、减少住宅质量投诉的有效手段,认真抓实抓好。
(二)认真组织试点。省住建厅确定宜昌市、襄阳市和黄冈市为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地区,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积极参与。各试点地区要认真组织、科学谋划、积极创新,加大宣传力度,激发参与热情,首先从商品住宅、特别是全裝修商品住宅开始试点,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住宅。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并实施既满足住户需要又符合行业发展的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制度,进一步细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要及时总结分析试点工作,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务求工作实效。实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制度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不得以发放《住宅质量合格证》替代或简化检验批验收、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严格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的管理,重点针对住宅质量常见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制定防治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同时,建立互动交流平台,引导群众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诉求、通过正当程序解决问题。各试点地区要加强检查指导,对在住宅质量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项目按合格验收或违规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质安总站质量监督科联系。联系人徐敏新,联系电话027-67120975。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2
关于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商 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厅字[2020] 1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武汉市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 9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规范商品住宅交付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参照“示范文本”,按工程、户型、房号等编制《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统称“两书”)。“两书” 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对销售的商品住宅向购买人作出质量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告知使用事项的法定文书,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购买人提供。
二、“示范文本”是编制“两书”的规范格式和基本内容,房地产开发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但必须保证条款覆盖工程涉及内容。“两书” 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自行印制。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本着“图文并茂、温馨提示、方便使用”的原则,为购买人提供彰显工程品质和企业文化的“两书”,提升用户阅读体验。
三、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宣贯,切实增强房地产开发单位执行“示范文本”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将“两书”编制情况,纳入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 同时,将“两书”实施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范围。对不按规定要求提供“两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各房地产行业组织要采取宣传、培训、交流等形式,提高“示范文本”的影响力、知晓率和执行率,把实施情况纳入行业评优评先条件,引导房地产开发单位积极执行“示范文本”。
五、“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屋,可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或省质安总站。
附件: 1.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
2.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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