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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投诉:城市御园物业近日擅自禁止部分三期业主月租车辆进入三期车库,其目的是促进其地下车位出售和抬高租金价格。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构成侵权,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1、城市御园地下车位为无产权车位,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依据《物权法》应当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依据《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停车位销售。目前考虑其日常维管需要,我们已缴纳了200元/月的租金。
2、依据2020年12月31日颁发的《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应当向业主公布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收益情况,第六十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均未按规定落实。
3、同一小区多个车位租赁价格,分别有200元/月、300元/月、450元/月多种,管理混乱,禁止部分三期业主车辆进入三期车库其目的是促进其地下车位出售或者以高租金出租牟利。
4、小区物业故意将未出售的车位加锁,人为造成车位紧张局面,直接导致车库内车辆停放无序。
5、此行为已经给三期部分业主造成了生活上的极度不便,造成侵权事实,必须立即纠正。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您反映城市御园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租售车位、利用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
经调查了解,该小区公共区域及设施的经营活动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公司没有车位所属权,不存在出售车位的问题。该小区二、三期共一千三百余户,车位配比约21%,该区域地下车位开发商几乎全部抵偿给建筑施工主体或材料供应商,有部分业主通过二次转让或转租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受偿人对未转手的车位加装地锁,业主有车位使用需求需要与权利人自行协商。
物业公司、业委会及业主代表也曾与开发商及车位受偿人进行协商、沟通、但没有达成理想的方案。
二、三期地库内没有车位的业主,物业公司没有可调用的车位供业主使用。一期地下车位因入住率不高,暂有部分空置车位,为缓解二、三期业主停车难的问题,建议有停车需求的业主可将车辆停入一期(可与车位所有权人协商租用价位,经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协调对部分空置车位,也可到物业公司办理临停登记)。关于您对车位所有权的权属及收费定价的异议,建议您向相关部门反映。
我们要求物业公司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加强小区停车秩序的管理,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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