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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投诉:背景简介:
1、本人于2018.7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期时间:2018.7.1-2019.6.31,租金一次性缴清(含一年租金、物业费及维修基金);
2、因2019.6-2019.12休产假,未能及时对接。疫情过后本人秉着不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原则,主动联系询问,经多方打听,最终确定公租房管理部门,本人于2021.1.18去甲方所在地申请退房,但甲方要我续交2019.6.31-2021.1.18期间所有费用(租金、物业费);
申诉点如下:
①公租房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其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签,一年租金一次性缴清,按照合同第八条(二)约定:期满前三个月,如乙方未提出续租需求,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但合同中未注明如何办理退房事宜。为保证公租房公共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甲方作为政府公租房租赁管理部门,应有责任以电话或者挂号信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前来办理退钥匙、退房等手续。在合同期满日(2019年6月30日)至今,本人未收到甲方关于办理退房事宜的电话或者其他形式通知,这与甲方回应的“甲方单位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方式催促办理缴纳所欠租金”事实不符。
②本人认为,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后,甲方未与我进行任何沟通,我本人也未继续申请续租。本人租赁期内费用已缴清,不存在拖欠租金及物业费等问题。本人办理退房手续时,甲方要求本人缴纳费用是不合理的。
③2019.6.31-2021.1.18,甲方未与我签订任何合同,甲方要求本人缴纳合同之外费用亦不合理的。
感谢各位领导调查清楚原因,不胜感激!
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您好,您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另我单位工作人员平时的工作绩效和工资挂钩,故工作人员不可能不催促,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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