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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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发布了荆州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6月25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废止2018年《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荆州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发改局、荆州开发区、高新区、纪南文旅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鉴于《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荆价房服[2018]43号)已废止,为保持物业服务市场平稳过渡,做好收费标准的衔接,现将荆州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荆州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荆州区、沙市区及功能区所辖乡镇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荆州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021年6月22日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关于废止《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城区各有关单位:
2018年,原市物价局、原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物业管理服务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22号)规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出台了《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荆价房服(2018)43号)。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已到期自行失效。鉴于该文件是制定荆价房服(2018)43号的直接依据,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经研究,决定自6月25日起废止《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请各县市做好相关文件衔接工作。
《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废止后,市发改委将重新公布荆州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实施细则中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住建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2日
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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