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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关于促进公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08-15 10:11:25    荆州好房子网     本地新闻     来源:荆州好房子网

建筑业是我县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为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公安县:关于促进公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智慧建筑等加快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培育1家特级、5家壹级骨干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达120亿元以上,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以上,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发展壮大建筑企业规模水平

(一)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对当年施工产值过亿元、纳税超过500万元的建筑企业纳入骨干企业名录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入库,按年度动态调整、公布。组织年度“金、银、铜”牌建筑业企业评选授牌活动,对当年在本县入库税收达到 1500万元的,授予年度金牌企业称号,信用评价加3分;对当年在本县入库税收达到 1000万元的,授予年度银牌企业称号,信用评价加2分;对当年在本县入库税收达 500万元的,授予年度铜牌企业称号,信用评价加1分;“金、银、铜”牌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可用于招投标活动中商务标加分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人社局)

(二)优化企业资质结构。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对注册在本县,当年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奖励50万元。引导装饰、安装、劳务等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向“专、精、特”专业企业发展;且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缴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不含县外引入注册的壹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助力企业提升经济总量。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组建产业集团。对在本县内缴税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新增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缴清“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首次(新入统建筑企业)总产值过亿元,依法缴清“三税”的,奖励10万元。鼓励非本县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与骨干名录库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对于依法直接委托施工且其建筑业产值在本县纳入统计的建设项目,可给予在县施工单位本项目缴税额5%奖励;支持本县建筑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凡注册在我县、独立签约承揽县外工程、履约后新增税收达到20%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税额1%的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局、县税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支持外埠建筑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县,对总部新迁入我县的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资质建筑企业,按其在本地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实得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其中第一个自然年按90%进行奖励、第二个自然年按80%进行奖励、第三个自然年按70%进行奖励;支持更多本县建筑企业纳入总部经济范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招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资规局、县科经局、县教育局)

三、推动产业发展模式转变

(五)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以装配式建筑为重点,推进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和PPP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支持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发挥建筑师对建筑品质管控作用,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和服务。鼓励骨干名录库内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本县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交通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产城集团、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促进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推进全过程BIM技术应用,引导企业尝试“建筑业+互联网”模式。健全以数据基础为依托的“智慧工地”信息化改造升级,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科技开发项目,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在有效期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经省级专门机构认定通过的,其所发生的研发费,可以在税前按 150%加计扣除。对获得国家、省级QC成果奖的,分别奖励 5万元、1 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经局)

四、支持建筑企业绿色发展 

(七)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投资或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重点推动钢结构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住宅的,可按省、市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优先纳入“鲁班奖”“广厦奖”等培育计划。进一步开展装配式建筑适宜技术应用研究,培育精品示范工程。获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获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项目的,给予建设单位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扶持,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产城集团)

(八)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鼓励各类建设项目按绿建三星标准建设,取得三星设计标识、运行标识并实际运行的,奖励增加投资的50%(与绿建二星相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 50 万元,在资质升级、信用评价中给予优先和加分等奖励。鼓励优先使用取得星级标准的绿色建材,在招投标环节,招标人可依法将绿色建材纳入招标评标内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九)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压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构建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及“保险+服务”体系。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申报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对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创建目标的,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除省级奖励外,再奖励50万元,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服务建筑企业效能

(十)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继续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农民工工资实行分账管理,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的方式进行缴纳、施工合同300万元以内免存储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按50%比例和免于存储的方式给予最大政策优惠。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为工程款支付节点,落实好过程结算,不得以人员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或拒绝支付,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以非现金方式支付或变相延期支付。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银保监组,县资规局、县发改局、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金融机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本县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符合建筑行业特性的金融产品;推动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建筑企业,可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申请贷款,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相关债务关系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30日内完成确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公安支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银保监组、县产城集团)

(十二)加强建筑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培养建筑业产业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工程质量、省级优质工程以及施工工艺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项目,其总包及专业分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优秀人才统一享受交通、医疗、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享受工业企业引进人才同等待遇。加强关键技术岗位及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行业培训费用纳入县就业中心以奖代补政策范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六、落实保障工作机制

县政府成立公安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局、发改局、科经局、卫健局、城管局、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统计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资规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金融办、县产城集团、人行公安支行、银保监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所涉对企业的奖励资金由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县财政局予以保障。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不同条款或本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或扶持政策;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执行,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实施并解释,试行期一年。期间上级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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