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通知
已有1862人订阅该楼盘
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维护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房屋征收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重大建设工程等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现就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在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在协商一致、操作可行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等价值置换。
二、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三)设施设备迁移、装饰装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其他相关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按其房屋征收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一)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登记用途一致的房屋,按土地和房屋证载用途实施评估补偿。
(二)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但两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房屋,原则上该房屋按土地证载用途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以上第(一)或第(二)种情况,自行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原土地证载用途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按不超过两者价差的40%给予补助;也可以根据其被征收前纳税情况、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的房屋,原则上土地按证载用途补偿,该房屋经认定后评估补偿。对认定为历史无证房且实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房屋,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按不超过两者价差的35%给予补助;也可以结合其纳税情况、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车间、仓库、办公等用房作为职工住宅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该房屋为职工家庭自己居住,且职工未享受过房改或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经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书面同意后,可以参照房改政策先房改后征收。职工享受补偿政策后,不再对原产权单位进行补偿。
2.该房屋虽为职工自己居住,但职工已享受过房改或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可视情况给予职工搬家费及其居住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补偿;对该房屋按原证载用途评估后补偿给原产权单位。
四、房屋搬迁、设施设备迁移及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
(一)征收企事业单位用房的,其搬家费按照不超过12元/㎡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若搬迁补偿费低于1000元/户,则按1000元/户补偿。
(二)设施设备迁移费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可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造成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不超过被征收经营房屋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一次性补偿。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来自: |
全部评论
回复(0)